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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不受理郝劲松诉国家林业局状

2007年12月17日 21:50 来源于 caijing
起诉者郝劲松表示将在法定期限10日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2月17日下午,北京二中院裁定不予受理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就“华南虎照”起诉国家林业局。
  因认定陕西省林业厅在“华南虎照”事件中存在欺骗行为,11月中旬,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寄交了行政复议申请。11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以“陕西林业厅向社会公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的行政行为,不是针对申请人(郝劲松)作出的,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为此,郝劲松于12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国家林业局该决定书,指定国家林业局受理其复议申请。
  北京二中院的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郝劲松)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郝劲松申请的行为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郝劲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4条之规定,对起诉人郝劲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很意外。”郝劲松对记者说,他提起诉讼要求审查的是11月23日国家林业局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国家林业局。这与11月8日他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做出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裁定书却说“本案中郝劲松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郝劲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显属偷换概念。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八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郝劲松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他有权提起诉讼,法院也完全应当受理此案。且在国家林业局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结尾,也注明如不服其有权在法定日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可见,连国家林业局都认为他对该决定书有起诉的权利,但北京二中院却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
  郝劲松表示,他将在法定期限10日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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