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院两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65岁的李宝金,上世纪60年代初即进入天津市警界工作,至去年中落马,植根天津政法界45年。历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并两度当选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是津门位高权重的显赫人物。
去年6月12日,李宝金被中央纪委“双规”;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免去李宝金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1月29日,天津电视台播发了李宝金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消息(参见2006年第13期“天津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被‘双规’” )。
今年11月22日,经最高法院指定,此案在沧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李宝金涉嫌受贿、索贿共计562万余元,挪用公款1400万元。据参加庭审人士介绍,庭审中李宝金态度较好,对检方指控基本没有异议。国浩律师集团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建人为李宝金做了罪轻辩护(参见2007年第25期“李宝金案宣判在即” )。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共计317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野(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229万余元、美元1.8万元、港元1万元。
此外,法院还认定李宝金犯有挪用公款罪。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间,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先后八次将天津市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案发前,该款项已经归还。
法院认定,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
对于检方的上述指控,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判决仅采纳了李宝金辩护律师关于其认罪态度好、所涉款项全部追回,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李宝金是否上诉目前尚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