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认为“二中院认定事实错误,混淆了不同法律主体做出的不同法律行为”。他要求法院受理案件,介入华南虎照一事
12月24日上午,法律学者郝劲松向北京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北京市二中院于十天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受理其诉国家林业局一案。
11月23日,国家林业局对郝劲松就“华南虎照”事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之后,郝劲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国家林业局该决定书,指定国家林业局受理其复议申请。
北京二中院于12月17日做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郝劲松)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郝劲松申请的行为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郝劲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郝劲松的起诉不予受理。
郝劲松在上诉状中称,北京市二中院认定事实错误,混淆了不同法律主体做出的不同的法律行为。郝劲松认为,本案中,他起诉要求北京二中院审查并撤销的是国家林业局针对其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此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林业局,这与他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做出的截然不同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本应就他起诉国家林业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查,但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却表述他的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说法明显属于故意混淆概念,阻碍原告行使诉权。违背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忠于法律与良知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在郝劲松向北京高院上诉的前几天,“华南虎照”事件又有了新进展。世界权威科学杂志《科学》杂志继11月9日刊登出极具争议的周正龙拍到的“华南虎照”后,在12月14日刊发了标题为“老虎照源于2002年年画”的后续报道。值得注意的是,栏题中Flat cat(平面猫科动物),没有了问号,其用意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