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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案再起波澜

2008年01月10日 09:53 来源于 caijing
原告正式申请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持党校文凭被拒参加司法考试、愤而状告中央党校的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于1月9日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邮寄书面申请,正式申请法院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此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黄志佳今年35岁。2006年7月,他报名参加当年10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时,获知其拥有的党校法律本科文凭不属于司法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因此不能报考司法考试。
  这个说法让黄志佳很意外。1999年初,拥有大专文凭的他报名参加党校招考时,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共同发布的“招生简章”,明确承诺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2001年底,黄志佳从湖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获本科文凭。
  据了解,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于2002年开始实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举行。参加司法考试者,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不过,早在1999年,黄志佳就获得了助理审判员资格,并于2003年被任命为审判员。因此,他的法官任职资格并未因为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而受限。黄志佳称,他之所以报名司法考试,只是想检验一下自己的水平。
  2006年9月,黄志佳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根据教育部的2006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湖北省教育厅派专人进驻湖北省委党校调查。之后,黄志佳致电询问教育部,后者答复称,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定,开办高等教育须具备一定条件,向教育部申请并批准后方可开办。湖北省委党校的学历教育没有在教育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而司法部关于司法考试的公告,明确规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2007年5月30日,黄志佳将中共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诉状称,党校没有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两被告在不具备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的情况下,公然发布《招生简章》,使他误以为其属正规办学,进而不惜巨资苦心攻读,接受其“高等学历教育”,其行为构成欺诈。
  黄志佳要求以上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包括学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2万元。
  2007年6月5日,江汉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截至目前,立案已逾半年,何时开庭审理,仍无明确时间表。
  在2008年1月9日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中,黄志佳表示,此案纯粹因为司法部不让他参加司法考试而引起。如果法院判决党校胜诉,说明司法部不让报考的做法错误,他将另行向司法部主张权利。因此,司法部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司法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黄志佳同时还要求追加教育部为第三人。他认为,若党校胜诉,也说明教育部或明或暗地否认党校文凭的做法错误,这也是导致他无法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原因,他将依法向教育部主张权利。若党校败诉,说明党校办学违法。作为专司教育行政管理的教育部门,对党校办学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严重渎职,是党校得以长时间违法办学的重要原因。
  黄志佳认为,如果教育部早作查处,就不会让党校违法开办学历教育20余年,他也就没有机会到党校就读,就不会受到损失和创伤。因此,教育部的渎职也是他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教育部有关责任人在承担渎职的纪律、法律责任的同时,教育部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志佳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他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据了解,迄今为止,全国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接近300万。在黄志佳之前,因持有党校学历却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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