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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0%

2008年02月04日 14:48 来源于 caijing
央行、银监会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月4日,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日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等。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贷款人范围。与1999年的《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第四,放宽贷款期限。《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五年。
  第五,强化资金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该《办法》是对人行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更名而来。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自2008年2月18日起开始实施。
  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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