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笔总价2亿元的信托资金难以完全收回,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将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泰信托),以及担保方中国华闻投资控股公司(下称华闻控股),指定受贷方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黄浦)告上法庭。
3月26日,此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1.5亿欠款形成
事情源于2006年4月,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与中泰信托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签订了一份资金信托合同,即指定中泰信托将资金贷给新黄浦,共计2亿元,期限为一年。2007年4月,由于新黄浦当时无力还款,又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
但是直到上海电气财务公司起诉前,这笔贷款仅归还了5000万元本金,仍有1.5亿本金未归还,并且信托收益仅支付到2006年12月20日。
因此,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表示要求三个被告归还1.5亿元本金,以及2006年12月20日之后的信托收益。信托收益分为三个部分,包括2006年12月20日之后的信托利益,6个月延期期间的全部利益,以及信托逾期之后的全部利益。
根据信托合同,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的信托利益率为5.5%,为5.8%的贷款利息减去0.3%的给与中泰信托的回报。
在上述两份协议中,都约定由新黄浦还款,华闻控股和中泰信托在此期间分别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因此,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根据担保合同,要求中泰信托、华闻控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同时,中泰信托作为受托人,没有承担好信托管理人责任,没有保持按季度提供担保报告,没有对信托受益人(即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提供有效的管理义务,对信托资金监管不力,疏于风险提示,当风险发生时也未及时履行债权责任,因此还要求中泰信托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笔交易中,实际有两个担保人,中泰信托既是受托方,也是担保方。然而按照委托合同,受托方一般不会也作为担保方。对此,中泰信托方称,当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业务员已经离开,无从查证,但尽管如此,中泰承认曾出具过两份担保函,但与上海电气形成的是信托关系,仍是受托人。
中泰信托辩护意见还称,其已经根据信托协议,履行了信托约定,按委托人指定的资金管理方式向新黄浦发放贷款,在形成信托关系后,开立了信托专用结算账户,与新黄浦集团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从华闻控股取得了担保函。受托人在信托利益里承担的职责就是在收到新黄浦集团的付款后,将款划拨给上海电气财务公司。
中泰信托还称,在2007年4月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中,也写明华闻控股不能还款因素,这是由华闻控股重组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