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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投资商起诉国家广电总局

2008年03月29日 11:11 来源于 caijing
以行政行为不当要求撤销“禁播令”,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受理

以行政行为不当要求撤销“禁播令”,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受理

  3月28日,曾经在国内引发争议的电影《苹果》的投资方、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劳雷影视)负责人透露,该公司已于日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广电总局。
  起诉状于16天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劳雷影视要求撤销国家广电总局禁播《苹果》的处罚决定,恢复影片的发行、放映和传播,恢复原告摄制电影资格。
  2007年11月,《苹果》公映。此前,劳雷影视取得了关于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008年1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做出《广电总局关于处理影片〈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没收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拷贝及相关素材,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停止其网络传播;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停止其音像制品的发行。
  同时,广电总局还对劳雷影视做出取消其两年内摄制电影资格的处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励也被处罚,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广电总局在《通报》中列出了影片《苹果》涉及违规的三大“罪状”:一是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的片段,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二是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柏林电影节参赛;三是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对此,劳雷影视认为颇为冤屈。方励说,这一处罚首先所依据的事实就有误,原告从来没有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或含有色情内容的片段提供给互联网传播或者制作音像制品,所谓“未删节版”光盘以及网上出现的“未删节版”内容是由于剪辑素材失窃、非法盗版发行及网络侵权所致,劳雷影视作为影片的版权人之一,因盗版发行和互联网传播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本是受害人,却被认定为加害人。
  方励介绍说,1月3日,他在美国接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的电话通知后两小时内,就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解释电影《苹果》素材被盗版的情况。1月7日,在了解《通报》的详细内容之后,劳雷影视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了一份申诉书,进一步说明相关情况。
  关于“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第57届柏林电影节参赛”的问题,他解释称,是因为2007年2月参展期间时间仓促,来不及完成审查通过版本的英文对白字幕的制作,是“不得已而为之”,且参赛回国后为此几次向电影局做了书面汇报和书面检查、保证。
  劳雷影视的诉讼代理人浦志强律师表示,影片在之后能正常上线公映,可以认为事后的解释和检讨已得到对方的认可。
  而对于“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的指责,方励认为,发行和宣传工作是由发行方保利博纳电影公司负责的,劳雷影视不应承担责任。
  方励表示,至为关键的是,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至今没有向原告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仅以一个电话通知和在网站上发布的一个通告,就对原告做出了吊销许可证、没收影片拷贝及取消摄制电影资格等严厉处罚。
  浦志强介绍,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方式等内容,并且履行相关送达程序。而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应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于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严厉处罚,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等都被剥夺了。
  浦志强还表示,电影行业作为一个巨大的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管制应该有规范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否则会使行业投资人和从业者无所适从。
  方励也介绍,被处罚之后,劳雷影视多次进行申诉,至今没有得到回应,提起诉讼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希望借此推动电影管理制度的完善。
  不过,北京一中院于3月12日收下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后,至今还没有给出是否受理案件的通知。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劳雷影视表示,如果北京一中院继续迟迟不给答复,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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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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