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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再审判五年 专家称“彰显司法文明”

2008年03月31日 21:21 来源于 caijing
最高法院因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批准广州中院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3月31日下午,许霆案在广州中院重审开庭。

最高法院因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批准广州中院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ATM机出错盗窃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开庭。
  当天下午4时,法院判决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经最高院批准,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许霆虽从银行ATM机提得17.5万元,但由于提取第一笔1000元并无主观恶意,而另外174元为其卡内本身所有,故仅要求退赔17.3826万元。
  判决后,面对法官对其是否上诉的询问,许霆没有片刻犹豫,当即表示“我不上诉。”
  判决书认为,许霆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许霆及其同事郭安山(另案处理,因有自首情节且退赔全部赃款,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许无意中发现该机器存在系统错误,当时他的存款卡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每次操作取款却可取出1000元。于是许、郭两人当晚分别在该机上进行操作,许个人共进行了171笔操作,提走17.5万元;郭则于当晚及次日上午,分别以本名及用假身份办来的借记卡共提走1.8万元。
  2007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银行发现了ATM故障,并通过提款记录查到了许霆,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自此,许霆案成为广东省乃至全国“两会”期间热议话题。3月31日宣判时,全国各地近50家媒体的记者蜂拥而至,甚至有电视台直接将直播车开到广州中院门前,以备第一时间传回判决结果。
  对于此次审判结果与四个月前为何有如此差距的提问,广州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表示,在对许霆罪行的认定上,两次审判均是一致的。
  甘正培向记者表示,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至于柜员机旁有监控录像,只是银行的一种防范手段,并不影响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特征。许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ATM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ATM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最低量刑为无期徒刑。甘正培解释说,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因而一审根据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量刑,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针对此次重审大幅减轻量刑的原因,甘正培表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行为是在ATM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ATM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广州中院决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自2月22日重审开庭后,广州中院曾就许案能否在法定刑下量刑,向最高院请示。对广州中院此举,广东法律学者、资深法官王学堂表示,此举无异是将一条名存实亡的司法制度予激活。
  据王学堂介绍,现行《刑法》规定可经最高院核准后在法定刑下量刑,此项规定的司法意义在于防止裁量权滥用,将酌定减轻的权力从基层法院上收至最高院。酌定减轻情节的设立,对于缓解法与情的紧张关系、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证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但由于程序上的限制非常严格,实践中报至最高院复核的减轻处罚案件少之又少,几近于无。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许霆案依法重新审理并减轻处罚,不仅彰显了司法制度文明,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合乎情理,于法有据。此外,此案审理过程中,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重新审判及其法律适用,不仅启发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也为中国刑事法律的完善增添重要的一笔。
  据甘正培介绍,在上诉及抗诉期内,若许霆及广州市检察院均未提起上诉、抗诉,本案判决将经广东省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后生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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