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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酝酿“城市供水成本定价监审办法”

2008年04月07日 13:47 来源于 caijing
未来水价上涨将成为必然趋势,成本监审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随着CPI指数一路走高,早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敏感时期。在近日召开的“2008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成本处处长唐铁军透露,今后将对城市供水的成本和定价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价格监审,目前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制定并修改的有关“城市供水成本定价监审办法”(暂定名,以下简称“办法”),将争取于年内推出。
  据了解,该办法早在2006年就已形成初稿,并多方征求意见。由于争议巨大,中途曾一度搁置。目前各地自来水价涨声四起,水价成本监审因而再度提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日程。
  水价是城市水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水价的高低不但事关广大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和质量、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供水企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水价如果过低,有可能无法体现市场的供求状况,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的损害程度,由此不但容易导致无度开采和浪费,也将限制公用事业的发展;但水价如果过高,也必然大大提高工业和生活成本,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如何为城市供水合理定价,水价如何改革,始终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的定价依据是《价格法》,以及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此,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成本监审即在此基础上进行。
  对于成本监审的概念,唐铁军做出了解释。他表示,我国历史上政府定价领域的价格管理,是按照成本来决定价格的。《价格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要开展成本调查,“这个成本调查,我们现在延伸为成本监审”。
  唐铁军指出,历史上政府的成本监审管理比较粗放,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者按财务成本制作的报审资料,由物价部门来认定。但此方法审核的成本有可能和政府的定价意图不一致,也往往缺乏科学性。酝酿中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成本定价,政府物价部门要进行监审,不但令定价更为科学,也要合理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通过成本监审,更加明晰地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唐铁军特别强调,酝酿中的“办法”将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定价的基本依据。这个社会平均成本有别于企业的个别成本,监审中还将纳入市场供求关系、产业政策、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指标。而纳入监审的成本则必须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平稳性等特征。
  据有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36个大中型城市的供水价格平均每吨不到2元钱。在供水企业和有关决策者看来,这个价格不能够完全反映出市场的供求状况,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的损害程度。
  去年年底,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描述了我国今年在经济体制、投资体制、资源产品价格和社会事业领域等方面深化改革的具体目标。其中明确提出,将合理调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
  有专家分析,未来水价的上涨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在此前提下,成本监审工作显得至关重要。然而,作为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城市水价改革的时机如何把握,成本监审办法能否真正科学有效地完善城市水价定价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系于水价的不同利益诉求,仍有待各方进一步探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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