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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案二审 审计报告效力成焦点

2008年04月23日 10:47 来源于 caijing
辩方新增五名证人,律师团号称有18人,为一审认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项罪名作无罪辩护

  4月22日,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案二审,由广东省高院借地佛山市中院开庭。
  此前,此案曾于2007年2月12日一审判决。佛山中院认定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644万余元,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随后提起上诉,一年后,终于等到二审开庭。
  二审预期为时两日。首日庭审中,张海及其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中所采信的证据提出质疑,控方就被告方新增加的五名证人进行询问。张海家人表示,由18名律师组成的张海律师团为上诉作了充分准备,但全天庭审中,与一年半前的一审相同,在繁多的细节与枯燥的资料面前,滔滔不绝的张海仍占据了大量的庭上发言时间。
  张海于2005年3月被拘。其导火索,则是张与健力宝集团另两名股东祝维沙、叶红汉之间矛盾不断升级。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全部股权,该厂持有健力宝集团75%股份,具有控股权。为此,张海须向健力宝饮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
  张海自身并无资金,在筹措收购款的过程中,他找到了愿意出资的合伙人——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的老板祝维沙,以及另一位在广东地区颇有能量的人士叶红汉。
  2002年5月,张、叶、祝三人利用武汉市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科技),取代之前的财务公司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再与三水公投签约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在正天公司中,张、叶、祝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2%和28%。
  此项收购,做局者为张海,实际付款者是祝维沙,而后者资金实系从上市公司裕兴科技挪用而来,是处于法律风险中的一笔“短钱”。收购完成后,祝氏一直催促张海还钱,张海也曾承诺还钱。还款只能是从健力宝集团腾挪而来。
  曾经的民族饮料巨头、乡镇企业明星健力宝集团,从此成为双手空空的“资本玩家”上下其手的所在。
  自2002年至2004年中,祝维沙一再催促还款而不能全部收回,而张海实际独揽公司大权,令三名股东间的矛盾激发。祝、叶二人联手,先逼张海下台,继而另觅股东取而代之。时至2004年末,内部股东矛盾已不可收场,持股健力宝集团不足10%的政府小股东三水公投跃上前台,以公权力为后盾把持了公司大权。
  2005年3月,张海、祝维沙二人被佛山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刑事拘留。时至2006年11月,张海案一审开庭。
  检方指控,张海涉职务侵占罪:2002年5月,收购健力宝集团后不久,张海采取侵占健力宝集团自有资金的方式,以偿还祝维沙借款,同时向原国有大股东三水公投支付收购余款。侵占共计四笔,合计12074万元。
  另一桩有关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则指:2002年至2003年,张海挪用健力宝资金约4176万元转入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2003年7月间,张、祝、叶调整健力宝集团股权结构,成立一间境外离岸公司,张海再次挪用健力宝集团3950万元,令该离岸公司购得健力宝集团32.8%股权;2003年1月,张海以公司还款为名,挪用健力宝集团800万元,而其所称的该项借款其实并不存在;2003年间,张海为支付其在广州二沙岛购买的别墅,又从健力宝集团挪用518万元。
  以上挪用资金总额共计9472万元。在2007年2月的一审判决中,其中一笔800万元的不明还款指控,未被法院采信。
  4月22日二审庭审中,张海及律师坚持其上诉意见,为两项指控均作无罪辩护。首先,认为职务侵占不成立,当年偿还借款系由正天科技实施,而一审判决将其等同于张海的个人非法占有;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须是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个人将单位资金借贷他人,但本案中并无个人使用或个人借出的行为,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此外,辩方律师还对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的效力表示怀疑。这些审计报告在一审时均被作为证据,认定张海为“掩饰挪用健力宝集团8600万元用于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和粉饰财务报表便于取得银行贷款的目的,在2003年及2004年1月至8月,以虚假入库方式虚增存货161,636,711.03元,虚构收入322,162,292.31元,虚转成本173,600,760.32元,虚增利润148,561,531.99元,虚增应收账款376,929,882元。”
  张海辩护律师称,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但该审计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类文书无相关资格,故不应作为判决认定的依据。
  法庭上,两名来自广东诚安信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也为张海出具了会计咨询报告,以证明上述虚增库存的行为,并非必然推导出对侵占资金行为进行平账的结论。
  当天出庭的另三名辩方证人,是健力宝集团人力资源部员工。他们在法庭上证明,张从未在健力宝集团内部支取过工资,有证人表示曾听闻公司高管的收入均在香港领取。
  张海申请新增此三名证人的目的,在于证明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其以代香港健力宝付款名义,挪用健力宝集团518万元为个人购房的指控不成立。张海称,“这是我在香港支取的薪水,只是通过走账形式以人民币支付给我,怎么能算挪用?”虽然此笔指控款项数额不大,但耗时较长。张表示,这处位于广州二沙岛的房产,因其被逮捕后无力偿还每月6万元的按揭贷款,已经被银行收回。
  法院上展示的证据显示,张与其女友居住的另一处位于广州市郊的房子及其个人数万元存款均已被没收。虽然张的律师团号称有18人之多,但其母朱乐平证实多数律师均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当天庭审是在一间较小的法庭进行的,旁听者众多,以至于六名代表被害人健力宝集团赶来旁听的律师被挡在了门外。尽管主审法官一再延时,但由于证人询问程序进展缓慢,本案的辩论阶段拖至23日进行。■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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