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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二审当庭情绪失控盼和解

2008年04月23日 22:21 来源于 caijing
质证观点基本无新意;检方认定其被拘期间有立功情节,可在量刑上给予从轻或减轻考虑

  4月23日,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案二审进入第二天。
  当天庭审进入辩论及最后陈述阶段。张海一反此前历次庭审中雄辩滔滔的表现,情绪一度陷入失控。在下午4点半作最后陈述时,他只用了短短三句话便草草结束了自己的最后一次辩解机会。这三句话,沮丧尽显。
  张海案曾于2007年2月一审判决。佛山市中院认定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644万余元,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随后提起上诉,一年后,终于等到二审开庭。
  4月22日,二审首日庭审中,张海及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中所采信的证据提出质疑,控方就被告方新增加的五名证人进行询问。
  23日上午开庭后,主审法官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当双方表示无异意后,法官宣布审判进入辩论程序。此时,张海突然对自己的律师大喝“你搞什么鬼”。他声称对一审中许多被采信的证据还有话要说,质问自己的辩护人为何结束质证阶段。律师向其解释,二审质证阶段,仅对一审中所采信证据存疑部分及新增证据进行质证,目前此过程已经结束。但张海显然听不进去,强烈要求审判长给其30分钟时间,对此前一审中部分定罪证据进行辩解。一时间,场上气氛颇为紧张。
  在获得30分钟时间进行“质证程序”后,张海的质证,大多是对此前种种观点的重复,一再强调原健力宝集团执行总裁张金富等人“在作伪证”。他提出的较新观点包括:在其被逐出健力宝集团后,集团另一名股东叶红汉将集团间接持有的5100万股平安保险股份,偿付给购买健力宝集团股权的实际出资人祝维沙。当时的计算依据,便是扣除张海已还祝维沙借款的尾数,“如果说我此前的行为是职务侵占,那为什么他们继续我此前的行为,就只算是民事行为呢?”
  上述5100万股平安保险股份的转让,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张海被免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职务,在健力宝集团另两名股东祝维沙、叶红汉的安排下,将三水健康产业投资公司代持的5100万平安保险股权,转到祝维沙私人公司裕兴科技名下,以偿还之前三人收购健力宝时,所借祝维沙资金的尾款约1.28亿元。
  随着平安保险股价近年来不断飙升,近年已落入新股东之手的健力宝集团,对此笔“平账交易”提出质疑,以该笔股权转让无效为由,将当年的股权转让双方告上法庭,此案已于4月10日在广东省高院开庭。  
  在此后的法庭辩论中,除坚持此前观点外,张海的辩护律师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采信部分证据,这些证据均为一审时检方所收集,在一审质证阶段被张海偶然发现。这些证据客观上对张海有利。
  针对两日来张海及其辩护律师的种种观点,检方反驳称,张海方认定无效的由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部28份审计报告,并非司法鉴定报告,其在一审中是以书证形式出现,故无制作单位有无司法鉴定资格一说;针对张海称本案没有受害人且其本人并非直接受益人的辩护意见,检方认为,无论最终受益者是谁,均不影响张海客观上侵占及挪用的犯罪事实。
  检方认定,一审对张海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认定确凿,张海仅存在被拘期间主动举报其他涉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行为,属立功情节,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考虑。
  下午4点半,已经筋疲力尽的张海在最后陈述期间,已经不像一审最后陈述时那般慷慨陈词,他仅说了三句话:“当时我们都在气头上,互相举报。其实并不至于此,事到今日,我想我们应该可以互相谅解了,毕竟谁被判了15年,都会受不了的。我感谢叶总(叶红汉——编者注),他在警方询问时承认虚增3亿元库存的事他是知道的,没有说他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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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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