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下午5时50分宣布许霆案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按照今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对许霆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还17.3826万元并处罚金2万元。
今日下午庭审的辩论焦点仍集中在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的两名辩护律师坚持为许作无罪辩护,认为许霆仅触及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范围;检方则认为通过ATM提款并不符合电子商务定义。
“这事全怪我,银行给过我机会,但我没有珍惜。”许霆在庭上的态度与其律师形成鲜明对比。他还为那位因工作失误导致ATM机出错的工程师求情:“请不要因为这件事再让别人受罚。”
许霆说,他现在盼着最高院早日核准,“这样我也可以早日结束服刑,早点回家”。言下之意表示服从判决。
50天前的一审判决已在过去的基础上大为“从轻”。早在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曾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今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3月31日的判决认为,许霆案虽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且金额特别巨大,但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
一审宣判后,许霆曾当即表示“我不上诉。”但在其家人的劝说下,许最终还是选择了上诉之路。
为增加胜诉几率,许父许彩亮将一审的两名律师全部更换。许父5月22日再次坚称,只要判决许霆有罪,他便不会退赔许从提款机中提出的款项。
今日的庭审结束后,许父在接受访问时称,将继续申诉,并表示不会退还17.3826万元。
许案发于2006年4月21日。当日许霆及其同事郭安山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无意中发现该机器存在系统错误,当时他的存款卡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每次操作取款却可取出1000元。于是许、郭两人当晚分别在该机上进行操作,其中许霆共进行了171笔操作,提走17.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由于许提取第一笔1000元并无主观恶意,而另外174元为其卡内本身所有,故认定盗窃额为17.3826万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
许霆案揭示中国多项法律空白,成为去今两年舆论及司法界的关注热点。针对许案从无期减至五年的结果,有法学界人士表示,这不仅彰显了司法制度文明,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合乎情理,于法有据。■
既往相关报道:
许霆再审判五年 专家称“彰显司法文明”
许霆案重审
广东高院首度就许霆案公开表态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