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国务院对外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共九章8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灾后重建的原则、组织领导做了规定,并详细规定了过渡性安置、灾后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政府对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规定,政府应组织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对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条例还规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