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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化“流动人口”生育服务

2008年06月16日 21:58 来源于 caijing
删除了“不办流动人口婚育证不得批准务工经商”等条款,显示出中国在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有限进步

删除了“不办流动人口婚育证不得批准务工经商”等条款,显示出中国在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有限进步

    6月16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修订稿”),自即日起至7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对此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该‘修订稿”是对1998年国家计生委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修订版。“修订稿”以强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为主线,删除了“不办流动人口婚育证不得批准务工经商”等条款,显示出中国在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有限进步。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属于国务院有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较之原“管理办法”,法律效力有所提高。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说:“1998年的‘管理办法’由计生委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其中有一些内容涉及行政许可。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这些条款与法律有冲突,必须修改。”
  举例而言,1998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这实质上等于给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设置了“前置条件”,如果流动人口没有婚育证明,就不能办理。这被称为“无证否办”条款。“过去流动人口务工经商,必须要看婚育证明,否则一切免谈。这次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部门之间互通流动人口信息。”于学军对记者如此解释。
  此次“修订稿”第十五条明确:“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核查婚育证明,对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告知其及时办理”,不再把婚育证明列为“前置条件”。
  据人口计生委官员介绍,此次“修订稿”较之1998年“管理办法”修改甚大,而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修订稿强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并重点列举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由过去的“侧重管理”变为“服务为首”。
  例如,“修订稿”第六条维持了原来由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格局,但特别强调:“现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 同时,“修订稿”第七条亦强调,流入地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实有人口,实行属地服务和管理,并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修订稿”第十条还详细列举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有的服务”,诸如“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以及避孕药具”;“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规定享受休假”;“按现居住地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等”。
  “修订稿”还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费”。这是对一些基层政府计生部门借办理婚育证明乱收费做法的否定。同时,“修订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各流出地政府部门不得“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不得“拒绝承认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育服务证的,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指出,过去,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为了管住流动人口生育,曾采取到农民工流入地设立计生服务点,并为本地婚育人口实行避孕节育检查,甚至还借此乱收费。“人口计生委对此坚决反对,而且三令五申。今后当在法规禁止之列。”
  近年来,中国人口增长趋势日渐放缓,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剧,这使得社会上对计划生育政策有诸多议论。中国官方也认识到人口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并非简单“控制数量”,因此把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作为人口政策的一个重点。
  社会学家指出,此次“修订稿”正视目前1.4亿农民工和诸多城市人口常年流动的现实,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社会流动的大背景,期望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而实现计划生育的政策目标,论其初衷和手段都无可厚非。
  但是,学者也指出,无论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还是社会服务,最终还是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使中国公民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并从社会管理的技术上实现畅通、有序的人口流动,这才是解决中国城乡差距和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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