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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出台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处置意见

2008年07月11日 20:27 来源于 caijing
要求对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实行“源头控制”,并进行上下游地区协作

需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并进行上下游地区协作

  7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下称环保部)下发《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对跨省界水污染纠纷要实行“源头控制”,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的整治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对记者说,近年来,上游地区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经水流转移至下游,造成水体污染,引起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破坏和物种死亡。这是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意见》要求,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必须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
  这意味着,上游地区有关部门需严格限制或禁止重污染项目,特别是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管,并尽早对其实行强制淘汰,或关闭其落后工艺、设备。
  据了解,自2009年起,中国各级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对毗邻上游地区的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对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项目”,将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对跨省界流域的环境整治,该《意见》还提出,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停产整治或关闭,并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对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跨省界流域的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不得以“发展经济”为由,任意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废水。该人士说,该《意见》对上下游地区所有企业均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由于跨省界流域的环境整治,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及部门的协调。因此,《意见》还指出,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的政府应建立起联席会商机制。当地环保部门与水利、渔政等部门之间,各省市之间需建立信息共享。
  由于更高的环保要求,上游地区政府可能因减少工业项目而遭受损失。对此,该《意见》提出,国家将尽快制订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据王灿发介绍,该政策可能由受益的下游地方政府去补偿受损的上游地方政府。
  目前,已有北京等多个城市对其上游城市进行生态补偿。但迄今中国并没有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
  对突发的跨省界水污染事件,《意见》规定,上下游地区需立刻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联合采样检测和联合执法监督。同时,上游地区除了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还需立即向下游地区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公开和高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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