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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加速宅基地发证

2008年07月14日 22:03 来源于 caijing
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同时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   

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同时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
 
  
7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全文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已于7月8日内部下发的文件要求,各地应“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以建造住房的土地。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归农民集体所有。目前,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转让。
  据了解,全国目前共有2亿多亩的农村宅基地,其中大约一半以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但由于半个多世纪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屡经变迁,宅基地的登记管理区域很不平衡,现实中权属争议比较多,这影响了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进程。
  《通知》指出,此举乃为“贯彻实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体目标是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上述《通知》称,“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还“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知》对新、旧两类宅基地的登记发证提出明确要求:“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通知》重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现有政策规定。同时明确,“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其实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
  但是,《通知》首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通知》明确:“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而各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这意味着,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重要部分的宅基地登记发证,成为其流转的前提。
  《通知》要求,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报国土资源部。《通知》警告:“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对于现实中农民多占宅基地的登记发证,《通知》明确了具体办法。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建房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是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民建房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建房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限额的,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应“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并“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土地专家指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近年来农村宅基地权属变化很大。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是规范宅基地管理和流转的基础性工作,对未来农村宅基地产权改革也相当重要。但由于该《通知》仅局限于登记管理的技术性问题,缺乏宅基地流转的配套改革支持,在现实中必然会遇到诸多阻力,能否实现其初衷尚存变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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