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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修订

2008年08月15日 18:43 来源于 caijing
作弊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行政监察和保密监督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这是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新增加的重要规定。该《办法》已经由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8月14日对外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该考试以其难度高、题量大、竞争性强和通过率极低,被称为“天下第一考”。
  通过该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以及获得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资格必需的门槛。而选取什么样的人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关系到司法队伍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的水平,所以,保证司法考试的合法、公平,被称为是“保卫司法正义水平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自从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实行之后,作弊以及试题泄密事件就层出不穷。
  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破获一起有组织、跨省、利用高科技手段在全国司法考试中作弊的案件。2007年银川市的司法考试考场上出现八名作弊者,其中七名采用无线电隐形耳机,一名使用手表式接收器。
  而对于司法考试的违纪行为,2001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严厉的处罚不过是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为此,修订后的《办法》加重了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保密监管规定。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根据这样的规定,如果考试工作人员有泄漏试题的行为就要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2007年9月的全国司法考试中,宁波市破获一起非法买卖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的案件。泄密者还在浙江金华考点、河北唐山考点、山西临汾考点、北京考点出售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后来,购买试题和答案的柏某、谢某和张某等三人被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到一年。泄密者石玉丹、李晓亮、于树泉、刘振华等四人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半、四年半和一年。
  而卷入该弊案的原司法部监察局监察二室主任林建东在今年3月被捕,另外一名处长和科员也在今年7月被查处。
  修改后的《办法》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第十四条规定,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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