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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吁行业工会主导工资协商

2008年08月21日 13:38 来源于 caijing
建议区域性的行业工会取代企业工会主导职工工资谈判;主张突破现行法律瓶颈,赋予行业工会的法律地位

  如何完善劳资博弈中的制度设计,已成为珠三角地区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
  继8月1日,深圳市总工会在全国首提劳资谈判中的职工“集体谈判”概念后,近日广州市总工会也借发布《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调研报告》之机(下称《调研报告》),向外届呼吁,区域性的行业工会应该成为工资谈判中的主要力量,而突破现行法律瓶颈,赋予行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也势在必行。
  据广州市总工会负责此次调研的负责人介绍,本次调研由广州市总工会与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建立联合课题组,进行专题研究。
  调研范围集中于广州市的天河区、黄埔区、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开发区等,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多方协商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主、工会和职工个人。调研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20多家,并与其中十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参加人数达200余人并与企业领导、职工进行个别访谈。调研中还对九家企业进行了900人的问卷调查,收回问卷841 份。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谢建社介绍,以往工会尽管建立了多种维权机制,但维护的都只是一部分职工的利益,只有工资协商,才能惠及大多数职工,让所有在岗职工的工资都能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享受共创共建的社会成果。
  此次调研暴露出广州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仍存在多种问题,如对“是否有必要通过工会与企业主进行工资谈判”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不必要和很不必要者达到15%,32%的职工则表示中立态度。
  针对职工对集体工资协商缺乏动力的原因,报告解释,这是长期以来资强劳弱格局的产物。正是在这种格局下,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而职工即便看到了这个事实,对增加工资(除了最低工资调整)也基本上不存奢望,缺乏工资协商的意识。
  此外,从工会的产生及其作用分析,我国的工会是自上而下建立的,而非工人自主组织的产物,从其产生的根源看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从其作用看基本近乎福利组织而非职工利益的维护组织,因此工会自然不便过多启发职工跟资方进行工资协商的意识。如此循环往复,企业单方面确定工资分配才能成为普遍的现象。
  报告称,虽然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的差距却很大。由于工会自身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协商双方的知情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尚不平等,而且工会方代表的应知应会能力、经济法律素质及协商技巧一般都比企业方要差。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方代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干部兼职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调研结果也显示,在工资协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劳动部门的监督缺位。
  报告建议,在未来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广州可以借鉴国外的产业工资谈判经验,推进以行业协会与企业行政之间的谈判,以日益取代现行的企业工会与企业的协商形式,以此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突破口。
  具体而言,即先由广州市总工会与广州市企业家协会之间达成劳动和工资协议,此协议将是各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有待建立和完善)必须遵守的总原则。在此总原则下,各行业通过谈判拟定本行业劳动工资协议,劳资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谢建社认为,区域、行业层面的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相比,因为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机构相对健全,在与企业方协商过程中,更能体现平等地位。而且,区域、行业工资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区域、行业内企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并对企业工资协商有指导意义,为企业工资协商提供了不低于区域、行业协商的参照标准。
  《报告》认为,根据广州市企业工会目前的状况,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特别是推行区域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可以使企业工会相对超脱,从而避免因工会与企业存在的依赖关系所导致的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问题。 
  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表示,目前广州市的基建行业已经逐步在实施行业协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他同时强调,“行业协商的前提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产业和行业协会。”
  但也有学者认为,与国外成熟的行业工会相比,我国的行业工会还处于萌芽期,目前多由各地工会负责组建。所以,如果让目前有着政府背景的区域性行业工会取代企业内部的工会与企业进行协商,虽然对于长期处于弱势的职工是强大的支持,但我国法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是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主席,行业工会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及谈判主体地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副主任张冬梅则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主体应该是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的代表,但由于我国行业雇主组织和区域雇主组织发育的不是很成熟,所以《劳动合同法》才暂用企业方面的代表来进行过渡。
  对于行业工会可能遇到的法律瓶颈,陈伟光表示,“给予行业工会法律地位势在必行。”■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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