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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将可投资不动产

2008年08月26日 14:45 来源于 caijing
此次保险法修订可以拓宽保险公司投资领域,是保险公司最关注的方面

  《保险法》修订草案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正得到保险公司的积极响应。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8月25日称,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同时将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留出发展空间。
  8月25日,吴定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还强调,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和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修订草案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方式运用保险资金。
  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在8月26日举行的中国人寿2008年中期业绩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修订可以拓宽保险公司投资领域,是保险公司最关注的方面。
  杨超认为,2006年的“国十条”是行政力量推动保险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现在是用法律条文固定,“我们很欢迎”,中国人寿长期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可以拓宽投资领域以增加回报。
  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投资不动产的问题,杨超认为,无论是投资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进行多大程度的投资,都看具体条文的规定,这对保险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据保监会提供的资料,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始于2004年,是年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扩大运用范围。同年国务院还批准保险外汇资金进行海外投资,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等。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的保险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当时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产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但直到1999年后,保险资金的运用才逐渐扩大。2002年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放宽了保险资金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机构,但仍禁止向保险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投资。
  本次修订草案还扩大了保险公司经营范围,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同时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吴定富表示,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
  据吴定富介绍,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有所拓展,如从事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
  吴定富表示,本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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