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三年的讨论和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这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监管制度和强化的经济措施等。
与今年6月间第二次审议时的该法草案相比,最终出台的法律仅在两处进行了主要的修改。一是法律名称的修改,为了使法律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法律名称由原本的《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不宜操之过急。
其次,第三次审议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这个改动是为了弥补二次审议稿中被删去的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此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曾多次引起争论。
部分常委委员认为,运用价格杠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资源性产品的消耗,建议保留这一规定;但另外一些常委委员担心加价收费会对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产生影响,而且从技术层面来看,每户家庭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不同,按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的难度也很大。
常委委员李重庵在分组审议时就曾公开表示,累进加价制度无法推广的原因之一,是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其次是难以衡量其所带来的真正效果。
据了解,以水为例,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就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再次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实现该项制度。
但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十年过去,目前全国661个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阶梯式水价。而且,该制度究竟起到多大作用,也得不出准确评估。
李重庵就表示,目前来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所占比例要比公共设施用水、工农业用水,甚至机关单位用水低得多。因此,仅对居民生活用水做出要求,一方面有失偏颇;另一方面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消耗问题。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一些城市原有的阶梯价格制度如果运用良好,可以不必取消。
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有关该法律的具体操作性。对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程津培表示,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一个即迫切又困难的过程,即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又需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法规来弥补法律不够具体、缺乏约束性的不足。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解释,循环经济一词目前对于中国国情来说,尚属“超前”。目前法律的内容,是为了更多地体现现阶段循环经济发展的特征,主要是起引导、促进的作用。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订,一方面可以避免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相重复;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突破“操作性差”的困境。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制订的配套规定主要包括废旧家用电器的处理条例、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转向资金的使用办法等。
获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负责起草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在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审议,不日将颁布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