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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确保法院不再间接帮忙逃债

2008年09月01日 18:59 来源于 caijing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或者主动作解释,避免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违背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最高法院日前通过《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于9月1日起施行。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建立的重要缘由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因为如果没有诉讼时效制约,大量历史案件堆积,法院将不胜其烦。不过,诉讼时效过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随之消失,如果义务人还自愿履行义务的话,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比如借贷案件,债权人如果自借款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将不受诉讼时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还钱,也不受诉讼时效过期的约束。这项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财产关系并便于法院解决纠纷。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起始时间为权力义务关系产生之日;但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有20年的时效。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1988年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后,一些单行法,比如《继承法》《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此次的司法解释表示,近年来,司法实务出现的诉讼问题呈多样化、疑难化趋势,有必要及时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根据该负责人的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主要立足于公平原则,其目的在于避免不当扩大使用诉讼时效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若干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对某些债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况。包括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其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在过去的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往往不考虑案件当事人是否提出了时效问题,直接先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规定。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负责人称,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郁林曾参与此次司法解释立法过程,她说,诉讼时效运用的是抗辩权,过分强调抗辩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付同时提出,法院不应支持再审期间的诉讼时效抗辩。这条意见已经体现在《若干规定》的第四条中。该条还规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付郁林认为,十年前启动法庭审判制度改革,很多法院即开始尝试不再主动向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效问题。“这是对实践操作的正式肯定。”她告诉记者。 
  《若干规定》还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一定的细化解释。比如规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话,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若干规定》还列举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情况和诉讼时效中断计算的多种情况。■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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