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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门破产窝案”一涉案官员领刑

2008年09月03日 15:16 来源于 caijing
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一审被判六年,现已生效执行

  “津门破产窝案”中涉案官员——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因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日前被辽宁省大洼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获知,因陈铁军没有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去年5月,杂志独家披露了在天津市宏商发展有限公司暨“金摇篮”商厦破产拍卖案件中,破产企业和债权银行相互勾结,清算机构和拍卖公司左右腾挪,无良律师穿针引线,当值法官上下其手从中牟利的破产腐败案链条(参见2007年第10期“津门破产腐败窝案”)。目前,除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担任中间人的白连宝尚未获刑,其余涉案人员已陆续领刑,至此,轰动一时的“津门高院破产窝案”接近尾声。
  现已获刑的陈铁军,曾于2007年11月14日在大洼县法院出庭受审。
  庭审显示,生于1946年12月的陈铁军,黑龙江鹤岗人。2007年4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刑拘,4月17日被捕。
  起诉书指控,2004年9月,陈铁军受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推荐和委派,被天津市高院指定为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代表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天津高院审理宏商发展公司破产案,并负责保护并负责保护红桥区国有资产债权权益。
  在承担清算组组长和履行政府委派的公职期间,陈铁军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嘉利拍卖行董事长姜志君(另案处理)、总经理张旭(另案处理)以及天津天隆达公司董事长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18.2万元,为天津市嘉利拍卖行能够取得宏商发展公司金摇篮大厦拍卖权,以及姜志君实际控制的新生清算事务所尽快完成破产方面的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起诉书认为,陈铁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办理宏商发展公司破产案中,履行职责中,非法谋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了《刑法》第380条、38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构成受贿罪。依据刑诉法174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在去年11月14日的庭审中,对于起诉书的指控,陈铁军承认只收了总计14.9万元。他辩称,姜志君所送的钱并非给他个人,而是托他用来帮助有关公司竞买金摇篮大厦后办理土地证、产权证期间,送给了包括红桥区时任副区长在内的有关官员。而且办理相关手续的票据他亦全部交给了姜志君,这些款项都在破产费用中列支。
  辩护律师认为,姜志君送钱、银行卡给陈铁军的主要目的是委托其送给相关部门的人员,尽快办理破产企业的产权证书。陈铁军接受姜志君等人请托后,采取请客送礼的方法,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穿针引线,沟通关系,促使行贿人行贿行为的实现,陈铁军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但不构成受贿罪,而是构成介绍贿赂罪。他还以陈铁军有自首等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判以缓刑。
  在最后陈述阶段,陈铁军说:“我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属于办理破产案件中的不正之风,听凭法院裁决。”
  此番一审判决认定,陈铁军在兼任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及履行政府委派的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姜志君、张旭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5万元。为姜志君的拍卖行能够取得金摇篮商厦的拍卖权及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尽快完成破产案件代理业务提供便利。同时,他还多次介绍上述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后,法院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陈铁军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津门破产窝案”各关键人物绝大多数已获刑。其中,破产的宏商公司一方,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则因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罪并罚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债权银行方面,盘锦商业银行中银支行原行长蔡焕柱因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18年;盘锦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王长富因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六年。
  拍卖行方面,姜志君获缓刑,张旭被免于刑事处分。
  天津法院方面,原天津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孙伟民因受贿罪获有期徒刑十年;原天津一中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原天津高院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原天津高院民二庭审判员田长友均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且均服从一审判决。■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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