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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违纪处理新规日前颁行

2008年09月18日 21:14 来源于 caijing
如果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2008年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将于9月20日至21日举行。日前,国家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若应试人员存在严重的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
  《办法》还作出了一个具有威慑力的规定:。
  《办法》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点惩处利用电子产品作弊
  司法考试是中国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该考试制度从2001年实行以来,作弊以及试题泄密事件就层出不穷。尤其近年来利用高科技电子产品作弊的情况逐渐增多,监考者防不胜防。
  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破获一起有组织的、跨省利用高科技手段在全国司法考试中作弊的案件。2007年银川市的司法考试考场上出现八名作弊者,其中七名采用无线电隐形耳机,一名使用手表式接收器。
  为了应对这些作弊问题,司法部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针对利用电子产品作弊,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惩罚措施。
  《办法》规定了若干种终身禁考的违纪类型,其中有一项是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办法》还规定,应试人员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如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将被责令离开考场,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如果在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即便不发生作弊行为,也将被取消当年成绩。
  除了对利用电子产品作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办法》也对其他可能的作弊方式进行了预防。《办法》规定,如果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经评卷专家组确认其作弊行为成立,最后由司法部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完善处理作弊行为的程序
  鉴于对作弊者的处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办法》规定,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突出了对证据的保全并保证受处分人的申辩权。
  《办法》规定,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规定违纪行为的,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关试卷、答卷(答题卡)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
  另外,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记录应试人员违纪的事实、情节,查收的作弊证据以及现场处理情况,并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在作出这些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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