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最高检酝酿“渎职侵权犯罪大案标准”

2008年09月24日 08:15 来源于 caijing
旨在完善严惩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的制度,从源头遏制特重大事故的频发

 

    近期公共事故频发,官员问责风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着手酝酿出台直接追究渎职官员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意见。
    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起草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大案标准》(下称《标准》),已于近日完成“初稿”。最高检9月1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对该《标准》进行了研讨。据悉,该《标准》的制定目的在于细化《刑法》条文,确保对渎职侵权犯罪官员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所谓“渎职侵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以及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这两类犯罪的行为。其中,渎职罪随着近年对官员问责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受到重视。
    渎职犯罪是《刑法》第九章的专章规定,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指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涉及到22个条款,近50个罪名。渎职犯罪中,最主要的罪名是“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近年来国内一些腐败大要案中都有渎职犯罪问题,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玩忽职守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等。
    据最高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2007年的统计,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重大案件6344件,特大案件3560件,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32.8%。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但现行《刑法》出台于1997年,在有关渎职犯罪的规定上,标准过于模糊,不适应当前渎职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新变化。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标准不清,司法人员很难准确地适用《刑法》。如《刑法》虽规定了渎职侵权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等不同情况,并明确从严处罚的量刑幅度,但由于法定最高刑罚也不过十年,所以实践中很难把握,一些重大甚至特大渎职侵权犯罪容易被“轻处轻判”。
    基于此,最高检着手起草了《标准》,意在对《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规定加以明确,对相关情节加以列举,以增强可操作性,并突出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体现保护民生的原则,注重对财产权的保护。
    据了解,近期频发的各种重特大公共事故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有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最高检已经对此高度关注,并派员参与调查。■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