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开门立法”的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8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一个半月,近7万条意见反馈。社保费率偏高的问题在人们的热议下再次浮出水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费率上限计算,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将达到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也占到11%左右。而在实践中,有的养老负担沉重的企业,缴费率甚至高达30%以上。一些意见提出,在费率偏高、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这两大因素的作用下,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2月22日出台《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并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但缓缴与降低费率仍是一时应急之策。
专家指出,即使在全国社保基金已有一定结余的今天,社保费率下调空间仍然极其有限。社保费率直接影响社保待遇。在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只有通过提高征缴率、扩大社保覆盖面,并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保费率偏高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