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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立法“催生”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9年02月25日 16:14 来源于 caijing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四次递交审议,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进一步修改

  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是2009年2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重要议程。
  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食品安全法》的修正跨越了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按照一般立法常规在三审中通过。
  据了解,较之三审稿,第四次递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以下五点的修改。
  首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进一步修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二次审议稿,确立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农业部的职责和分工。但是在第三次审议中,仍然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这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四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修正案并未就这个委员的组成、机构设置和具体职能作进一步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规定,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两者之间如何处理职能,尚是个问题。
  而早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执委郑心穗则提出,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多重管理、权界不清;他建议成立一个国家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最终建立一种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和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制度。
  其次,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中国的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是保健品管理混乱、伪劣产品充斥市场,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四次审议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草案同时还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应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目前,保健品监管的部门还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进一步强化农业部在食品安全中的监管责任,是《食品安全法》第四次审议稿的又一亮点。中国已经在2006年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农产品作为食品的原料和食品的本身,应该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以真正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第四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纪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四,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些社会名人代言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这些组织、机构有上述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现行的《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没有对广告代言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专家认为,食品行业对广告代言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将引起《广告法》的修改。
  第五,减轻一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从而影响食品的安全生产和销售。《食品安全法》第四次审议稿规定,对于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另外,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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