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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原处长胡汉成一审被判无期

2009年03月02日 16:13 来源于 caijing
胡汉成受贿人民币55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共犯任和生分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判11年有期徒刑


  原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胡汉成被一审法院认定受贿总计人民币55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共犯任和生分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判11年有期徒刑。3月2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43岁的胡汉成是湖北省黄陂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负责人、副处长。胡于 2007年11月9日被中纪委“双规”,次日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城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09年1月6日,胡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被指控涉嫌受贿共550万元。
  与胡汉成一起受审的任和生,现年43岁,湖北省黄陂县人,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开资料显示,胡汉成被查,缘于2007年审计署对国开行的全面审计。当审计署延伸审计到国开行河南分行的贷款客户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蓝天集团)的西气东输项目时,发现了胡汉成的受贿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胡汉成从2002年6月至2004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河南中原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河南蓝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向国开行申请多笔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先后两次收受河南蓝天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副总经理李向军行贿的400万元。
  胡汉成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曾在一审开庭时提出,第二笔贷款是国开行河南分行自己评审的,胡汉成对整个贷款过程都不了解,更没有提供任何帮助。但是一审法院认定,胡汉成作为国开行总行负责贷款评审的领导,其个人的积极活动会影响下属分行的审批工作。
  据审计署公布的结果,自2002年至2007年,河南蓝天集团共从国开行获得贷款30.68亿元。在这段时间,胡在国开行曾担任评审三局评审四处、评审一局评审三处、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及相关贷款项目评审小组组长、评审报告执笔人等职,负责石油等能源行业的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另外,法院还查明,胡汉成于2003年4月至12月担任国开行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嘉和嘉维画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任和生,在安徽省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贷款项目中索贿。2003年,该项目公司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三联投资)及其下属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胡汉成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向该公司索取人民币150万元。期间,任和生负责和新疆三联投资的工作人员接洽,签订虚假的咨询协议,并从中分得50万元的赃款,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杨航远提出,胡所在部门不负责高速公路贷款项目的评审,其职权无法对贷款项目的审批形成影响,双方是自愿签订咨询合同。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律师一审开庭时还提出,胡主动向本单位纪检部门说明主要涉案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而且主动退还全部涉案款,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决。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胡自动向纪检部门说明了情况,但是并没有全部真实地交代其受贿行为,并且在庭审的时候翻供,所以不构成自首。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胡汉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赃款已追缴,可酌予从轻处罚;任和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该案宣判后,任和生的辩护律师表示肯定会上诉,而胡汉成的辩护律师称,尚未确定是否上诉。■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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