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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权将受到严格限制

2009年03月24日 12:49 来源于 caijing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农地非经征用不得用于建设的条款,要求另行制定公益性建设用地目录,同时将征地按“农地产值”补偿改变为按“同地同价”补偿
 


  
无论是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政府强行征用农民土地,酿成了诸多土地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广受社会诟病。随着《土地管理法》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国家征地权将受到严格限制,上述状况有望改变。
  近日,获得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显示,限制国家强制性征地权力,缩小国家征地范围,强化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已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最为重要的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转让
  发现,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章节、内容和篇幅大大拓展。该“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土地征收征用”一章,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善后事宜。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强制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补偿由“农业用途补偿”变为“财产补偿”,并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首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转让。这就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扫清了障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意味着,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而这些新增国有土地主要靠征用农地。在上述法律规定下,诸如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项目都可“合法”依靠政府低价征用农地,然后高价卖出商品房,这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为了使农村建设用地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88条,专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及其范围”。 
  该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这意味着,新《土地管理法》框架下,凡是非公益性或商业性建设项目,农民都可以自己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开发经营,可“出让”(实际上就是卖),可“租赁”,可“入股”,也可“作价出资”。
  但该条款也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有所限制: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才能转让。而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商业性或非公益性建设才能“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言外之意就是公益性的建设用地,政府还可以行使强制性征地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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