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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2009年05月25日 12:40 来源于 caijing
解释规定未取得产权证前业主仍可享受权利,车位(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而物业在被终止合同之后,不得强行提供服务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房地产纠纷和物业纠纷诉讼上,遇到许多难以确定的问题。

  最高法院于5月24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物业纠纷的解释》),希望进一步界定其中的具体问题。这两个司法解释自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据最高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即《物权法》出台前,就已着手开展制定涉及物业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准备和调研工作,并于2007年年初就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正式立项。2008年6月16日,最高法院曾向全社会公布过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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