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据了解,该案此前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其做了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