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工会将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帮助工人同企业进行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2009年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正式下发《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做出了规范。
此前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工会将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帮助工人同企业进行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2009年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正式下发《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做出了规范。
此前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