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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2009年07月21日 21:06 来源于 caijing
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工会将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帮助工人同企业进行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2009年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正式下发《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做出了规范。

  此前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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