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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

记者 秦旭东
2009年12月15日 15:1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为“恶意透支”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问题日前得到了细化。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近年来信用卡犯罪不断花样翻新,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甚至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为此,200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修法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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