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高玉)12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接受第四次审议。
本次草案在三审稿的基础上有了六项变化,在建筑物倒塌的损害责任方面增加了条款,规定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须担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四审稿修改了两条规定:一是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二是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还在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方面增加了条款。此外,在民事权益的内容新增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规定。
【财新网】(记者 高玉)12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接受第四次审议。
本次草案在三审稿的基础上有了六项变化,在建筑物倒塌的损害责任方面增加了条款,规定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须担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四审稿修改了两条规定:一是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二是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还在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方面增加了条款。此外,在民事权益的内容新增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