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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四审

2009年12月23日 16:15 来源于 财新网
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部审批过程长达八年的法律,最快有望于明年初正式通过

  【财新网】(记者 高玉)12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接受第四次审议。

  本次草案在三审稿的基础上有了六项变化,在建筑物倒塌的损害责任方面增加了条款,规定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须担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四审稿修改了两条规定:一是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二是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还在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方面增加了条款。此外,在民事权益的内容新增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规定。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修法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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