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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紧急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签字

2010年02月05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卫生部还规定,实习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注册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上述规定应是针对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作出

  【财新网】(记者 汪苏)卫生部近日发文规定,3月1日起,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2月4日在其网站公布的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对签字问题做出上述新规。该新规将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规定,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不过,新规中,虽保留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却删除了试行规范中“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的规定。

责任编辑:何华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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