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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资”情节轻微可不定罪

2010年04月08日 16:38 来源于 财新网
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财新网】(实习记者 高玉 8日发自北京)4月7日,最高法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的政策法律界限做出具体说明,“非法集资”情节轻微的可不定罪。

  这篇题为《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的说明(下称《说明》),由《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刊发,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进行的解释。

  《说明》就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政策法律界限”做出了具体解释,特别以非法集资案为例做了说明: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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