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兰方 27日发自北京)今后,若发现房主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五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这一措辞严厉的规定,见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再次重申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其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制度目的在于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为此,《通知》强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