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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将非沪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2010年06月03日 21:24 来源于 财新网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拟今后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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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王晓庆 3日发自上海)6月3日,《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这是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首次将非上海户籍人口纳入范畴。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公共租赁房的准入门槛,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成为申请公租房的上限。

  “廉租房是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者;而经济适用房是针对本市中低收入者,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有住房困难的人可以享受公共租赁房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东在新闻通气会上强调,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不局限于上海户籍,符合条件的非上海户籍人士也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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