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公布了2010年刑事赔偿标准,将日赔偿额提高至125.43元。
据《检查日报》正义网报道,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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