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的6月25日,该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万余元。
【财新网】(记者 贺信 23日发自北京)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案7月23日上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