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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规定普通公益社团可募捐

2010年09月14日 21:53 来源于 财新网
或出台首部规范劝募行为的地方法规,草案规定: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媒体应对募捐进行监督,遇承诺捐赠而不履行者可追索;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也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
  【财新网】(记者 兰方)备受关注的《慈善法》立法工作仍在进行,地方的尝试率先开展。

  2010年9月13日,《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一旦通过,将是国内首部对募捐行为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湖南省民政厅厅长余长明在会上进行草案说明时如是说。

  据了解,在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法律对于募捐行为都有严格的规范。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告诉财新记者,1999年颁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对公开募捐做出过专章规定,但终因争议过大而被取消。目前中国的法律中,对于募捐行为的规范基本上属于空白。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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