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王新受贿行为发生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担任广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之间。他利用分管银行全资子公司广控集团和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收购该行不良资产提供帮助。
王新案涉案的不良资产分别为位于广州的中旅大道地产项目和位于深圳的广海地产项目。行贿人是他的新疆老乡、多年的老朋友侯明。2002年底,经由王新介绍,侯明出任广发行旗下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直至2007年4月离开广海公司。
判决书显示,王新受贿行为发生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担任广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之间。他利用分管银行全资子公司广控集团和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收购该行不良资产提供帮助。
王新案涉案的不良资产分别为位于广州的中旅大道地产项目和位于深圳的广海地产项目。行贿人是他的新疆老乡、多年的老朋友侯明。2002年底,经由王新介绍,侯明出任广发行旗下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直至2007年4月离开广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