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在村委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条款上和之前的草案相比做出一定调整,然而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选举人资格、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罢免及城市化过程中的村委会适用等问题,依旧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方案。
相比此前的二审稿,此次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条款上做出了一定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表述,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时的申诉期限由“公布之日三日内”延长至五日,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提高至“五分之四以上”,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未对村务监督机构的形式做具体要求,也未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