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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引争议

2010年11月18日 12:21 来源于 财新网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有扩大的趋势。要避免该罪成为“口袋罪”
  【财新网】(实习记者 马建忠)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涉案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原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缓;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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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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