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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香艳日记”当事人因受贿罪被判刑13年

2010年12月15日 08:26 来源于 财新网
非法收受人民币69.5万元、319807.8元的商品房一套,构成受贿罪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2月14日,轰动一时的“香艳日记”当事人、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韩峰,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新华网报道,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至2010年,韩峰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分别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并非法收受陈某及他人给予的人民币69.5万元、由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的商品房一套。案发后,韩峰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何华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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