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2月20日,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犯受贿罪一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健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刘健春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重庆的华龙网报道了以上消息。
报道称,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间,刘健春利用其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副部长、《重庆日报》编辑部副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