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特约作者 刘桂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律师制度正式重建。当时处于文革后各项制度百废待兴的阶段,无论是出于刚刚走出牛棚的老干部深受迫害而需要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初衷,还是因为外国有我们也要有的心理,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历尽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昙花一现和六十年代乃至七十年代的无法无天之后,终究还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与改革开放同步而予以恢复重建了。
这个恢复重建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一是在1978年《宪法》中作出了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二是1979年7月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出台,加快了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步伐,此后,各地开始由法院出面恢复设立法律顾问处;三是1979年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当年12月9日,司法部向全国发出“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四是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