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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律师制度大事记

2011年01月13日 16:34 来源于 财新网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但到1959年被取消。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发展。

  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

  1986年7月,全国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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