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但到1959年被取消。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发展。
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
1986年7月,全国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但到1959年被取消。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推动了律师制度的发展。
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
1986年7月,全国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