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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无条件顺延

2011年01月18日 22:02 来源于 财新网
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认为,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质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从《立法法》的角度看,是违法的。

  【财新网】(实习记者 马建忠)1月初,因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规定期满后“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再度引起热议。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对相关条文做出澄清说明。声明称,上述“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孙宪忠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对公民基本权利附加条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属于立法权的运用。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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