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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

2011年01月19日 09:58 来源于 财新网
但修改尚未涉及到极为敏感的“个人所有住房是否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国务院已于近日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已原则同意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相关文件或将于本月底出台。

  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但修改尚未涉及到极为敏感的“个人所有住房是否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也没有对免征范围、税率等关键性部分进行明确。

  根据《上海证券报》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的开征和减免上有所不同,后者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后者第三条明确,“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前者第三条的规定则是“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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