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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除侮辱、诽谤罪第二款规定,防止滥用“跨省抓捕”的议案

2011年03月04日 13:44 来源于 财新网

  周光权

  (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但是,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跨省抓捕”难以根治。近年来,先后有《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湖北公民王帅、北京作家谢朝平等都成为“跨省抓捕”的被害人。最新的事件是: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警方跨省到甘肃兰州市,将省图书馆职员王鹏抓走。《拘留通知书》上的依据是和其他多数被“跨省抓捕”者都相同的诽谤罪。王鹏遭受抓捕的原因是他多次举报大学同学马某在公务员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在向各部门举报无效后,王鹏便在网络发贴,由此引来这场“跨省抓捕”。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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